安徽中医药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和《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简介及其学位基本要求》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校按照获准授权的学科门类、专业学位类别授予相应硕士、博士学位。
第三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的中国公民,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达到学校相应学业要求、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水平的受教育者,经学校审查同意,均可按本办法规定向学校申请相应学位。
第二章 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水平要求
第四条 接受硕士研究生教育,通过规定的课程考核或者修满相应学分,完成学术研究训练或者专业实践训练,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或者规定的实践成果答辩,表明学位申请人达到下列水平的,授予硕士学位:
(一)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学术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从事学术研究工作的能力,专业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能力。
第五条 接受博士研究生教育,通过规定的课程考核或者修满相应学分,完成学术研究训练或者专业实践训练,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或者规定的实践成果答辩,表明学位申请人达到下列水平的,授予博士学位:
(一)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掌握坚实全面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二)学术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独立从事学术研究工作的能力,专业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独立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能力;
(三)学术学位申请人应当在学术研究领域做出创新性成果,专业学位申请人应当在专业实践领域做出创新性成果。
第三章 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要求
第六条 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应由申请者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一般使用中文并按学校规定格式撰写。
第七条 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应达到教育部《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简介及其学位基本要求》中规定的基本要求。
第八条 硕士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字数应不少于1.5万字,博士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字数应不少于3万字。
第四章 学位申请
第九条 申请条件:
(一)达到第二章规定的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水平要求;
(二)取得一定学术或者实践成果,具体按照《安徽中医药大学申请博士、硕士学位学术成果规定》执行。
第十条 申请程序:
1.学位申请人向研究生培养单位提出学位申请,提交学位申请材料;
2.研究生培养单位进行学位申请资格审查,通知申请人审查结果;
3.审查通过的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进行相似性检测或者成果查新;
4.相似性检测或者实践成果查新通过的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送专家评阅;
5.专家评阅通过的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进行答辩;
6.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学位授予资格,对是否授予学位提出审议结果;
7.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是否授予学位,形成授予决议。
第五章 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评阅
第十一条 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须由导师审阅同意,所在培养单位审核确认后(博士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应通过预答辩),方能提交申请评阅。
第十二条 评阅以盲审形式进行,评阅人全部为校外同行专家。
硕士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评阅人应是本学科和相关学科的硕士研究生导师或者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2名。
博士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评阅人应是在本学科和相关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的博士研究生导师或者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人3名。
第十三条 评阅结果:
1.全部评阅专家认为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达到相应学位水平要求,评阅结果全部为“同意答辩”,申请人可进行答辩。
2.有评阅专家认为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基本达到要求,评阅结果为“同意答辩”或者“同意修改后答辩”,申请人须在导师指导下针对所提问题进行修改,完善后可进行答辩。
3.有评阅专家认为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实质性内容必须作进一步修改,评阅结果为“修改后再送审”,申请人须在导师指导下针对所提问题认真修改,修改后重新提交送其他专家评阅。再送审篇次等于首次盲审结果为“修改后再送审”的篇次,再送审评阅结果为“同意答辩”或者“同意修改后答辩”的可进行答辩。
4.有1位评阅专家认为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不合格,未达到相应学位学术水平要求,评阅结果为“不同意答辩”,申请人须在导师指导下对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做较大修改,修改后重新提交送其他专家评阅。再送审评阅结果为“同意答辩”或者“同意修改后答辩”的可进行答辩。
5.有2位及以上评阅专家认为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不合格,未达到相应学位学术水平要求,评阅结果为“不同意答辩”,则认为学位申请人未达到相应学位水平要求,不能进行答辩,本次学位申请终止。申请人须在导师指导下重新撰写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待提高质量后重新再申请学位。
第六章 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答辩
第十四条 答辩按照《安徽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答辩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 学位评定与授予
第十五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学位申请人的学位授予资格进行全面审议,审议内容含学术水平情况、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专家评阅结果、答辩委员会决议、取得学术成果或者其他相应成果情况、专业实践考核情况等,并做出审议结果。
第十六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上报的名单和材料进行审定。
第十七条 凡符合毕业条件,但未达到本办法第九条有关学术成果要求者,可先行毕业,允许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符合要求的学术成果后向学校申请授予学位。如在规定时间内未取得相应的学术成果,不予受理学位申请。
第十八条 学位申请人、学位获得者在攻读该学位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
(一)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
(三)攻读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 违反以上规定授予学位、颁发学位证书的,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撤销学位的决议,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复 核
第二十条 学术复核:
学位申请人对专家评阅、答辩、成果认定等过程中相关学术组织或者人员作出的学术评价结论有异议的,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学术复核。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专家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二十一条 学术复核程序:
1.申请人自收到专家评阅、答辩、成果认定等学术评价结论之日起7日内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复核申请,逾期不予受理。根据《安徽中医药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第二章第四条规定,具体事项由研究生院负责办理。
2.研究生院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委托相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复核审查。
3.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自收到委托之日起7日内向申请人、导师、答辩委员会专家等了解情况,组织相关学科专业的专家进行复核审查,就是否同意复核形成审查结果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4.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自收到审查结果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核决定。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专家评阅结论审查结果为“不同意复核”,则复核决定为“不通过”,维持原专家评阅结论;审查结果为“同意复核”,则研究生院聘请3位校外专家进行复核评阅,评阅结果全部为“同意答辩”,则复核决定为“通过”,申请人可进行答辩,评阅结果中有“不同意答辩”,则复核决定为“不通过”,维持原专家评阅结论,此次学位申请终止。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答辩结论审查结果为“不同意复核”,则复核决定为“不通过”,维持原答辩结论;审查结果为“同意复核”,则由研究生院组织专家进行答辩复核,答辩结论为“建议授予学位”,则复核决定为“通过”,答辩结论为“不建议授予学位”,则复核决定为“不通过”,维持原答辩结论,此次学位申请终止。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成果认定结论审查结果为“不同意复核”,则复核决定为“不通过”,维持原认定结论;审查结果为“同意复核”,则由研究生院组织专家进行成果认定复核,复核决定“通过”的,继续进行学位申请,复核决定“不通过”的,维持原认定结论。
第二十二条 学位复核:
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对不受理其学位申请、不授予其学位或者撤销其学位等行为不服的,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复核,或者请求有关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处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
第二十三条 学位复核程序:
1.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自收到不受理其学位申请、不授予其学位或者撤销其学位结论之日起7日内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复核申请,逾期不予受理。具体事项由研究生院负责办理。
2.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自收到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复核决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听取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陈述和申辩,收集整理各方面情况,做出复核决定。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不受理学位申请复核通过的,申请人可继续进行学位申请;对不授予其学位或者撤销学位复核通过的,撤销原结论并重新授予学位。
第九章 名誉博士学位
第二十四条 对在学术或者专门领域、在推进科学教育和文化交流合作方面做出突出贡献,或者对世界和平与人类发展有重大贡献的个人,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的有关程序和授予条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后,可授予学校名誉博士学位。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批准后实施,原《安徽中医药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安中研〔2016〕87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研究生院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及上级有关部门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