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医药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稿)(2016年)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20-07-06 浏览次数:

安徽中医药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校硕士、博士学位的授予适用本细则。按照获准授权的学科门类和专业授予学位。

第三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我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学校实际制定的规章制度,遵守学术规范,在本校学习并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门技术水平者,经我校审查同意,均可按本细则规定向我校申请相应的学位。但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


第二章  学术水平要求

第四条  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

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遵守学术道德规范,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

1、掌握本门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3、能比较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

第五条  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

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遵守学术道德规范,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博士学位:

1、掌握本门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2、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3、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新性的成果,学位论文有独到的见解;

4、能运用第一外国语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撰写专业文章及参加学术交流活动。


第三章 学位论文要求

第六条  学位论文的格式

学位论文应由申请者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其选题应属于申请学位的学科、专业范畴。学位论文一般应使用中文撰写。论文撰写按《安徽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要求》执行。

论文中如引用他人的论点或数据必须要注明出处,引用合作者的观点或研究成果时,要加注说明,否则将被视为剽窃行为。

第七条  硕士学位论文的要求

硕士学术学位论文篇幅一般为2万字以上,专业学位论文篇幅一般为1.5万字以上。论文水平应达到下列要求:

1、论文应对学术发展或国民经济建设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2、论文应体现作者基本掌握本学科领域的研究方法和技能,具有一定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3、论文内容应反映作者具有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4、论文要符合科学研究的规范,作者应对研究课题有自己的新见解或新成果,结论应符合逻辑。

5、临床相关类专业学位研究生论文应紧密结合临床实际,可以是研究报告、临床经验总结、医案医话解析等。药学相关类专业学位研究生论文应紧密结合生产实践及应用,可以是调研报告、生产设计、技术研究等。

第八条  博士学位论文的要求

博士学位论文篇幅一般为3万字以上。论文水平应达到下列要求:

1、论文应对科学、技术、国民经济建设或社会其它方面有较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2、论文应体现作者掌握本研究领域的方法和技能,具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能独立进行科学研究工作等要求。

3、论文内容应充分反映作者具有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4、论文要符合科学研究的规范,应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创造性的成果。

5、论文必须是作者本人独立完成,与他人合作的只能提出本人完成的部分。


第四章 学位申请与程序

第九条 学位申请条件

1、硕士、博士研究生(含在职攻读硕士学位人员),完成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各项内容,考核合格,方可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2、研究生毕业前应公开发表与本专业相关学术论文,论文第一署名单位应为“安徽中医药大学”,以研究生为第一作者,导师为通讯作者方为有效,增刊、文献综述不计其内。各学科可根据学科的特点,对本学科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提出不低于本规定标准的具体要求。

硕士学位研究生(学术学位):至少在科技核心期刊(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发布)上以第一作者发表论文1篇,或共同第一作者发表被SCI收录文章1篇。

硕士学位研究生(专业学位):在学术期刊上以第一作者发表论文1篇。

博士学位研究生:申请中医学博士学位的研究生至少须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中文核心期刊(北京大学图书馆发布)、CSCD核心期刊论文2篇或被SCI收录论文1篇;申请中药学博士学位的研究生须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被SCI收录论文1篇。

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须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至少在科技核心期刊(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发布)上以第一作者发表论文1篇,或共同第一作者发表被SCI收录论文1篇。

第十条 学位申请程序

1、学位申请者填写学位申请表,经所在院系资格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校研究生学位管理办公室。

2、学位论文评阅和答辩。

3、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五章 学位论文评阅

第十一条 论文提交

硕士、博士学位论文,必须由指导教师审阅,写出评语,并填写答辩情况表。经学科(系、教研室、研究所)审查通过,所在二级学院审核后(博士学位论文应通过预答辩),方能提交论文,申请评阅和答辩。

第十二条学位论文在提交专家评阅前,应交研究生院论文查重。凡论文查重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提交专家评阅。

第十三条 论文评阅

学位论文答辩前由研究生院或委托相关学院组织论文评阅,学位申请者及导师不得参与。

硕士论文评阅人应是本学科和相关学科的硕士研究生导师或其他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23(其中不少于1位校外同行专家进行双盲评审

博士论文评阅人应是在本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的博士研究生导师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人35名(其中不少于2位校外同行专家进行双盲评审)。

学位申请人的导师不得作为其评阅人。

第十四条  评阅结果

1、全部评阅人认为论文达到了相应学位水平要求、可以参加答辩的,申请人可以进行论文答辩。

2、如果有评阅人认为论文基本达到要求,修改后可以参加答辩的,导师应指导和督促学生针对所提问题修改论文,申请人方可进行论文答辩。

3、如果有评阅人认为论文实质性内容必须作较大修改,建议修改后再送审的,申请人必须根据评阅人意见,在导师的指导下修改论文,重新送审。

4、如果有1位评阅人认为论文未达到相应学位学术水平要求,不同意答辩者,可增聘1名评阅人进行评阅;如有2名及以上评阅人均不同意答辩(包括增聘人评语),则此次学位申请无效。


第六章 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五条 学位论文经评阅人评审认为达到与申请学位相应的学术水平,可以提交答辩,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由各院(所)组织。答辩委员会组成名单由各学院提出建议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后聘请。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3名本学科或相关学科的教授、副教授和其它具有硕士生导师资格的专家组成,其中包括至少1名校外专家。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5名本学科或相关学科的教授及相当职称专家和其它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的专家组成,其中包括至少2名校外专家。

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学术地位较高的答辩专家担任。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人,协助答辩委员会办理答辩有关事宜,参加答辩工作全过程并对答辩过程中委员的提问、研究生答辩及答辩委员会决议等情况作详细记录

申请人的导师及其导师组成员不担任答辩委员会委员,但应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答辩委员会应本着“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论文答辩工作。答辩会以公开方式进行,在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决议时,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二分之一(含)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论文答辩不合格者,经答辩委员会同意,硕士可在一年内、博士可在两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重新答辩时,论文答辩委员会应当有半数以上成员为原有成员。

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进行论文答辩工作,需导师提出申请,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学位办公室。

第十七条  论文答辩程序

1、由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会议并宣布答辩委员会成员和秘书名单、学位申请人及指导教师姓名、学位论文题目等。

2、指导教师介绍研究生情况。

3、研究生报告论文。

4、答辩委员会成员提问,申请人答辩。

5、答辩委员会会议讨论、对是否授予学位进行表决并形成答辩决议。

6、宣读答辩委员会表决结果和决议。

第十八条  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后,学位申请人应将学位论文全文电子版、纸质版及其他档案材料交送有关部门存档。论文或摘要可公开发表,凡需保密的论文,在上交答辩材料时需同时提交经院系审核同意的审批表,论文封面注明密级。


第七章 学位评定与授予

第十九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学科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对建议授予硕士或博士学位的申请人,要逐个对其思想品德表现、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等情况进行全面的审议。重点审核评阅人和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后重新答辩和有争议的材料。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或修改论文重新答辩的建议时,必须召开会议,到会委员应达到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含),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获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含)通过,方为有效。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将审核的材料(含通过和未通过的)上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上报的名单和材料进行审核,重点审核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建议修改后重新答辩或有争议的材料。

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或修改论文重新答辩的决议时,必须召开会议,到会委员应达到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含),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获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含)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  缓授学位

凡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达到毕业要求,但未达到本细则第九条有关发表论文要求者,可以先行毕业,缓授学位。因上述原因暂未授予学位者,应在规定时间内(硕士研究生从入学到获得学位不超过4年、博士研究生从入学到获得学位不超过6年)完成学位授予要求,否则,按自动放弃申请资格处理。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可适当延长。

第二十二条 不授学位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情节严重的,不授予相应学位:

1、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

2、伪造或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等;

3、在入学考试、课程学习、论文撰写等学习过程中有其他学术失范行为;

4、在校期间,违反校纪校规、考试纪律等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含记过处分);

5、由于其他原因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适宜授予学位者。

第二十三条 撤销学位

对于已授予的学位,如发现学位获得者在学期间有第二十二条所列举的严重舞弊作假及违纪行为,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予以撤销。

第二十四条  学校每年适时举行学位授予仪式,为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获得者颁发学位证书。


第八章  复 议

第二十五条  复议条件

在学位申请过程中存在较大争议时(评阅人不同意答辩、答辩委员会不建议授予学位或授予学位的建议未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由有关当事人提出申诉,经过规定程序,可以进行复议。对各种复议是否进行应从严掌握。

对是否进行复议,学位办公室应在收到申请者申诉书后30日内作出明确答复。

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否决答辩委员会提请的授予学位建议时,必须对否决原因作出明确的解释,否则应自动对该项决议进行复议。

第二十六条  申请复议程式

(一)未通过评阅者

1、当事人提出申请。未通过评阅的硕士、博士学位申请人可以在接到通知后15天内向学位办公室提交书面复议申请书,逾期不予受理。

2、学位办公室审查。学位办公室接到复议申请书后须及时向导师、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及相关专家等了解情况。若认为无复议的必要,可直接回复申请人,若认为确有必要进行复议,则将有关意见形成书面材料提交给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审批,并按当年标准向复议申请人收取复议评审费用。

3、复议。同意复议者,由学位评定委员会聘请三位专家对论文进行匿名评审,如论文评审意见通过,则按正常程序参加答辩。论文评审意见如仍未通过,将不能参加答辩,待下一年重新申请学位。

(二)未通过答辩者

1、当事人提出申请。未通过答辩的硕士、博士学位申请人可以在接到答辩委员会决议后15天内向学位办公室提交书面复议申请书,逾期不予受理。

2、学位办公室审查。学位办公室接到复议申请书后须及时向导师、答辩委员会主席及成员等了解情况。若认为无复议的必要,可直接回复申请人,若认为确有必要进行复议,则将有关意见形成书面材料提交给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审批。并按当年标准向复议申请人预收复议评审和答辩费用。

3、复议。同意复议者,由学位评定委员会聘请三位专家对论文进行匿名评审,如论文评审意见通过,应由学位评定委员会重新组成答辩委员会进行复议答辩。如复议答辩通过,则按正常程序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复议答辩仍未通过,将维持原答辩委员会决议。

4、复议时间超过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审查时限者,提交下一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审查。

(三)未通过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者

学位评定委员会公布审核结果后,学位办公室应将未通过审核的决定通知学位申请人,申请人若有异议,应在决定作出后15日内提出申诉,申诉书应提交到学位办公室。学位办公室收集各方面的情况后,报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主席决定是否召集委员会主席、副主席会议讨论复议议题。主席会议若作出复议决定,可由学位办公室在下一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上就复议情况作介绍,由到会委员重新审核,对审核未通过者不再进行任何形式的复议。


第九章 名誉博士学位

第二十七条 对于国内外卓越的学者或著名的社会活动家,依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的有关程序和授予条件,经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后,可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十章 其它规定

第二十八条  在我国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外国学者向本校申请学位,参照本细则办理。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2016年秋季入学研究生开始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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