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和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管理工作的意见》(学位〔2013年〕36号)、《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和中医硕士专业学位的试行办法》(学位〔2015年〕10号)、《安徽中医药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安中研〔2016年〕8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医疗、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达到学位授予标准的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可按本办法向我校相应的学科、专业申请硕士学位。
第三条 开展同等学力人员课程学习、水平认定考试和授予同等学历人员硕士学位工作,坚持服务需求、保障质量、规范办学、有序发展的指导思想,确保课程教学质量和学位授予质量。
第二章 硕士学位的申请与授予
第四条 资格审查
一、申请学术学位资格审查
(一)申请人必须已获得相应专业学士学位,并且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或虽无学士学位但已获得硕士或博士学位),并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医疗等方面做出成绩,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达到相应标准。
(二)申请专业应与原有本科学历专业相同或相近,或与当前所从事的工作相关。
(三)申请人应在我校规定的时间内,向研究生院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以供资格审查。
二、申请专业学位资格审查
(一)已获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的临床医师或正在接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住院医师申请中医硕士专业学位资格审查按照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二)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人(以下称中医师承)攻读中医师承专业学位资格审查按照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三、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及以上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不得同时申请两种学位。
四、研究生院在收齐材料后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对确定具有申请资格的申请人,按本规定第五条的要求进行同等学力水平的认定。
第五条 同等学力水平认定
从以下三个方面认定申请人是否具备硕士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水平。
一、对申请人专业知识结构及水平的认定
(一)我校组织的课程考试
对已经资格审查合格的申请人,按我校相应专业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进行考试。考试严格按相同专业在校研究生的考试要求和评卷标准进行。
(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
1.申请人均应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中医师承攻读专业学位者除外);
2.中医硕士专业学位申请人应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
3.中医师承攻读专业学位,须通过国家相关部门统一组织的入学联考。
申请人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必须在6年内完成学位授予单位组织的全部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且成绩合格。6年内未通过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者,本次申请无效。
二、对申请人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医疗等方面做出成果的认定
(一)申请硕士学术学位人员应满足条件:
1. 至少在CSCD(含扩展)或中文核心期刊或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上以第一作者(导师为通讯作者)公开发表1篇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论文第一署名单位应为“安徽中医药大学”,增刊、文献综述不计其内。
2.社会科学类(含文献学、文化学)研究生须至少在CSSCI期刊或中文核心期刊或CSCD期刊(含扩展)或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或本科高等院校学报上以第一作者(导师为通讯作者)公开发表1篇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论文第一署名单位应为“安徽中医药大学”,增刊、文献综述不计其内。
(二)申请硕士专业学位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须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以第一作者(导师为通讯作者)至少发表论文1篇,论文第一署名单位应为“安徽中医药大学”,增刊、文献综述不计其内。
2.获得省部级科技成果三等奖及以上奖励(导师在获奖者中排名第一,申请者排名前三,或申请者本人排名第一)。或获得与研究方向相关的国内外授权发明专利(导师为第一发明人、申请者本人在发明人中排名前四,或申请者本人为第一发明人)。或获得省级以上学科竞赛奖励(申请者本人排名第一)。
3.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定的市厅级及以上其他创新性或应用型科技成果(申请者本人排名前三)。
三、对申请人学位论文水平认定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论文的选题、开题、撰写、答辩按照全日制硕士研究生要求执行,申请人应在通过全部考试后的一年内提交学位论文,学位论文须在导师的指导下完成,论文开题到完成学位论文不少于一年。完成论文后申请人于我校规定的期限内,向研究生院提出答辩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进行审核:
1.课程考试成绩单;
2.全国统考成绩单;
3.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医疗等方面做出的成果;
4.住院医师规范化合格证书和医师资格证书(申请中医硕士专业学位);
5.论文开题报告书;
6.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申请表;
7.申请硕士学位的学位论文。
研究生院在收齐上述材料后对申请人进行答辩资格审查,将通过资格审查者提交的论文送审。论文评阅人3名(其中不少于1名校外同行专家进行双盲评审)。如有2名及以上评阅人均不同意答辩(包括增聘人评语),则此次学位申请无效。
论文答辩应在申请人提交论文后的半年内完成,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5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3名是研究生导师,不少于1名校外专家。
第六条 硕士学位授予
申请人通过同等学力水平认定,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报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硕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章 组织与管理
第七条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工作纳入学校研究生教育体系。研究生院通过同等学力管理工作信息平台,对同等学力人员资格审查、课程学习、课程水平认定和学位申请及授予等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管。
第八条 申请同等学力人员经研究生院审核同意,确认接收,按学校规定的标准缴纳费用后,方可获得课程学习资格。
第九条 同等学力人员学费标准由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报安徽省教育和物价部门批准备案后执行,并由财务处统一收取,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用于支付教师授课费、考务费、管理费、导师指导费、同等学力申硕人员培养费等。
第十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其分委员会在审议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时,应严格执行审批程序,认真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 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对学位申请者或学位获得者,如发现以下行为之一,我校将按照有关规定,根据其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对相关人员做出暂缓学位授予、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授予的处理。
(一)申请人在参加学校和国家组织的各项考试时,发生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严重作弊行为;
(二)在从事课题研究和撰写学术文章、学位论文时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或由他人代写等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和学术诚信的行为;
(三)在学位申请过程中,《医师资格证书》被注销(申请中医硕士专业学位);
(四)发生其他违法违纪或学术舞弊作伪行为的。
第十二条 我校向同等学力人员颁发学位证书和向有关单位送交学位论文,均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