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管理办法(2022年)

发布者:研究生院 发布时间:2023-02-27 浏览次数:

学位论文答辩是研究生培养过程的重要环节,是对论文质量和水平的总检验,为规范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程序,做好研究生培养过程管理,保证研究生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安徽中医药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申请学位论文答辩条件

研究生应通过规定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并达到下列条件者,可申请进行学位论文答辩:

1.完成培养计划,修满规定学分;

2.取得一定学术成果,具体要求见《安徽中医药大学申请博士、硕士学位学术成果规定》;

3.博士论文通过预答辩;

4.通过学位论文相似性检测,学位论文总文字复制比小于20%

5.通过学位论文盲审,博士论文获得3位同行专家同意答辩(含同意修改后答辩),硕士论文获得2位同行专家同意答辩(含同意修改后答辩),同等学力人员论文获得3位同行专家同意答辩(含同意修改后答辩);

6.完成国家规定和培养方案中的其他要求。

第二条 申请学位论文答辩要求

研究生申请学位论文答辩须提供《学位论文答辩申请表》、学位论文涉及的原始数据(含实验室原始数据、临床病例报告、社会研究调查问卷原始数据等)、申请学位的学术成果、学位论文盲审评阅结果等材料,经所在教研室(科室或实验室)、导师、二级培养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答辩申请。

因各种原因不能如期申请答辩的硕士研究生,应向所在培养单位提交《安徽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延期答辩申请表》,经指导教师签字,所在培养单位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院备案审批。

第三条 学位论文答辩应公开进行,并做好以下准备:

1.研究生应在答辩前一周向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报备研究生答辩相关信息;

2.研究生应在答辩前一周将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专家邀请函、答辩工作安排等相关材料送达各答辩委员会委员;

3.研究生应在答辩前一周张贴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公告,公告内容包括论文答辩时间、地点、研究生姓名、导师、学位论文题目等;或研究生将以上信息上报给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在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官方网站公开答辩相关信息;

4.如研究生因特殊原因不能进行现场答辩,经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审批同意后可采取线上答辩形式,其它准备工作同上。

第四条 学位论文答辩组织

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由各二级培养单位组织安排,研究生指导教师具体负责。研究生指导教师填写拟聘请的答辩委员会成员情况表,交二级培养单位汇总后交研究生院审核备案。

第五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3名本学科或相关学科的教授、副教授和其他具有硕士生导师资格的专家组成,其中包括至少1名校外专家。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5名本学科或相关学科的教授及相当职称专家和其他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的专家组成,其中包括至少2名校外专家。

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5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3名是研究生导师,1名校外专家。

第六条 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学术地位较高的答辩专家担任。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协助答辩委员会办理答辩有关事宜,参加答辩工作全过程并对答辩过程中委员的提问、研究生的答辩及答辩委员会决议等情况作详细记录。答辩人的导师及其导师组成员不担任答辩委员会委员,无特殊情况应列席会议。

第七条 答辩委员会应本着“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论文答辩工作,客观公正评价学位论文学术水平,切实承担学术评价、学风监督责任。答辩委员会在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决议时,应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方得通过。

论文答辩不合格者,经答辩委员会同意,硕士可在一年内、博士可在两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重新答辩时,论文答辩委员会应当有半数以上成员为原有成员。

第八条 学位论文答辩程序

1.主持人宣读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介绍委员;

2.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论文答辩;

3.研究生指导教师介绍研究生情况(学习成绩、学位论文工作情况、学术论文发表情况等);

4.学位申请人报告论文主要内容(PPT汇报,博士一般不少于30分钟,硕士一般不少于20分钟);

5.答辩委员会成员提问,申请人答辩,秘书记录;

6.答辩委员会会议讨论,对是否授予学位进行表决并形成答辩决议;

7.答辩委员会主席宣读答辩委员会表决结果和决议,签署答辩决议书;

8.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结束,答辩委员会与导师、研究生合影留存。

第九条 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后,学位申请人要根据答辩委员会专家意见对学位论文进行修改,定稿后将学位论文全文电子版、纸质版及其他档案材料交送培养单位审核存档。论文或摘要可公开发表,凡需保密的论文,在上交答辩材料时需同时提交经二级培养单位审核同意的审批表,论文封面注明密级。

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学位申请人应根据答辩委员会专家意见对学位论文进行较大修改,修改完成后申请再次答辩,再次答辩通过者提交学位评定分委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是否授予学位。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