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医药大学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博士学位人员教学培养和学位申请管理办法
(校(2023)16号,2023年7月1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和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管理工作的意见》(学位[2013]36号)、《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和中医硕士专业学位的试行办法》(学位[2015]10号)、《安徽中医药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安中研〔2016年〕8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医疗、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达到学位授予标准的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可按本办法向学校相应的学科、专业申请硕士、博士学位。
第三条 开展同等学力人员课程学习、水平认定考试和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坚持服务需求、保证质量、规范办学、有序发展的指导思想,确保课程教学质量和学位授予质量。
第二章 资格审查
第四条 申请硕士学术学位资格审查
一、申请人必须已获得相应专业学士学位,并且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或虽无学士学位但已获得硕士或博士学位),并在教学、科研、医疗、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达到相应标准。
二、申请专业应与原有本科学历专业相同或相近,或与当前所从事的工作相关。
三、近5年以第一作者身份在正规期刊上发表与从事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1篇。
第五条 申请硕士专业学位资格审查
一、申请中医硕士专业学位
(一)中医学类专业、中西医临床医学专业本科毕业生并获得学士学位。
(二)已获得《医师资格证书》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的临床医师或正在接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住院医师。
(三)申请专业应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业相对应。
(四)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人(以下称中医师承)攻读中医硕士专业学位资格审查除满足上述条件(一)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继承人。
2.已获得《医师资格证书》。
3.已获得继承工作出师证书(视为临床能力已达到中医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
二、申请其他类别专业学位资格审查
(一)申请人必须已获得相应专业学士学位,并且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或虽无学士学位但已获得硕士或博士学位)。
(二)申请专业应与原有本科学历专业相同或相近,或与当前所从事的工作相关。
第六条 申请博士学术学位资格审查
一、申请人已获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并且获得硕士学位后工作五年以上(或虽无硕士学位但已获得博士学位),并在教学、科研、医疗、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达到较高标准,在申请学位的学科领域取得高水平学术成果。
二、申请专业应与所获硕士学位专业相同或相近,或与当前所从事的工作相关。
三、符合我校博士生招生简章中规定的报考条件。
第七条 申请中医博士专业学位资格审查
一、临床医学或中医硕士专业研究生毕业并获得临床医学或中医硕士专业学位,并且获得硕士学位后在临床医疗第一线工作三年以上且目前仍从事临床医疗第一线工作。
二、已获得《医师资格证书》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的临床医师(主治医师及以上人员可不需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三、符合我校博士生招生简章中规定的报考条件。
四、中医师承攻读中医博士专业学位资格审查除满足上述条件一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继承人;
(二)已取得《医师资格证书》;
(三)已获得继承工作出师证书,且受聘担任主治医师满5年或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视为临床能力已达到《临床医学专业学位试行办法》中规定的中医临床水平);
第八条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及以上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不得同时申请两种学位。
第九条 申请人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向研究生院提交相关材料。研究生院在收齐材料后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对确定具有申请资格的申请人,按本规定第三章的要求进行同等学力水平的认定。
第三章 水平认定
从以下三个方面认定申请人是否具备硕士、博士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水平。
第十条 对申请人专业知识结构及水平的认定
一、学校组织的课程考核
对已经资格审查合格的申请人,课程学习及考核分别参照学校相应专业全日制研究生培养方案执行,水平认定与全日制研究生相当。
二、国家(学校)组织的水平考试
(一)申请硕士学术学位,应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
(二)申请中医硕士专业学位,应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不含中医师承方向)和国家统一组织的中医硕士专业学位学科综合水平考试;
(三)申请中医硕士专业学位(中医师承方向),应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医古文水平考试和中医硕士专业学位学科综合水平考试;
(四)申请中医博士专业学位(中医师承方向),应通过学校组织的医古文水平考试。
申请人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必须在6年内完成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及学校组织的全部课程和水平考试。6年内未通过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及学校组织的课程考试和水平考试者,本次申请无效。申请人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后应于通过当年及时到学校办理报到缴费手续。
第十一条 对申请人学术成果的认定
学术成果水平认定按照《安徽中医药大学申请博士、硕士学位学术成果规定》的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 对申请人学位论文水平的认定
学位论文水平认定按照《安徽中医药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要求执行。
第四章 学位申请
第十三条 申请条件
通过国家(学校)组织的水平考试,完成学校相应专业全日制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要求,课程成绩合格,修满学分;学术成果达到《安徽中医药大学申请博士、硕士学位学术成果规定》。(申请中医硕士/博士专业学位,除满足上述条件外,还应已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合格证书》和《医师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 申请程序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在1年内提交学位论文,学位论文须在导师的指导下完成,论文开题到完成学位论文不少于1年。完成论文后申请人于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向研究生院提出答辩申请。
第五章 学位授予
第十五条 申请人通过同等学力水平认定和学位论文答辩,符合《安徽中医药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规定的学位授予要求,经所在二级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同意,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后,授予相应的硕士、博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六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六条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博士学位工作纳入学校研究生教育体系。研究生院通过同等学力管理工作信息平台,对同等学力人员资格审查、课程学习、水平认定、学位申请及授予等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管。
第十七条 申请同等学力人员经研究生院审核同意,确认接收,按学校规定的标准缴纳费用后,方可获得课程学习资格。
第十八条 同等学力人员学费标准由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并报安徽省教育和物价部门批准备案后执行,并由财务处统一收取,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支付教师授课费、考务费、管理费、导师指导费、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博士学位人员培养费等。
第十九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其分委员会在审议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时,应严格执行审批程序,认真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存在以下情行之一,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根据其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对相关人员做出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授予的处理。
一、申请人在参加学校和国家组织的各项考试时,有作弊行为;
二、在从事课题研究和撰写学术论著、学位论文时,存在学术不端行为;
三、在学位申请过程中,《医师资格证书》被注销(申请中医硕士、博士专业学位);
四、存在其他违法违纪或学术不端行为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原《安徽中医药大学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管理办法(试行)》(安中研〔2019〕74号)同时废止。